2005年2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妻子与人生子丈夫获赔两万
丁金分

  案件回放
  近日,婚内偷偷与其他男子生育一子的刘某,被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前夫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及其他损失14600元。
  刘某与程某原系夫妻,1997年刘某在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199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儿子随刘某生活。2003年双方为子女探视问题再起纷争。刘某告知程某儿子非程某亲生,拒绝程某探视,经亲子鉴定,该子果然非程某亲生。程某遂将刘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刘某在与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存在过错,给程某造成精神伤害,应予赔偿精神抚慰金;另因刘某之子非程某所生,程某无抚养义务,程某为该子所花费用应由刘某予以返还和赔偿。
  (丁金分)